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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3月10日  星期日

佛山市順德區印刷包裝業協會

佛山市順德區印刷包裝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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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佛山市順德區印刷包裝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佛山市順德區印刷包裝業協會,英文名為THE  PRINTING&PACKING ASSOCIATION OF SHUNDE,FOSHAN 。

第二條  佛山市順德區印刷包裝業協會是由佛山市順德區從事印刷包裝業的企業單位及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為維護和增進共同經濟利益,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展我區印刷包裝行業,維護印刷包裝行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佛山市順德區民政宗教和外事僑務局的監督管理和順德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佛山市順德區。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是佛山市順德區大良鳳翔路45號鳳翔商業廣場3061、3106、3107、3111、3115、3116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佛山市順德區印刷包裝協會以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行業服務為基本職能。本會的業務范圍:積極宣傳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及爭取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企業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及相關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五)無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條  會員的入會條件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優先享用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參與行業協會的管理;

(四)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及表決權、監督權;

(五)有提議案權、質詢權和建議權;

(六)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培訓班、學習班、技術講座;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期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20000元/年;

(二)、副會長及監事長單位:10000元/年;

(三)、理事、監事單位:5000元/年;

(四)、普通會員企業按企業類型收?。?/span>1、包裝裝潢印刷企業:1200元/年;2、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600元/年;3、“三印”企業120元/年;

(五)、從事印刷包裝相關行業的普通會員:1200/年。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成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是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全體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決定參加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單、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長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設監事3—5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聘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的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處理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3年12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本協會于2008年1月15日通過的章程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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